各学院、部门:
为深入贯彻《“十四五”教育发展规划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,现开展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(以下简称“项目”)结题验收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结题验收范围
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高等教育“十三五”人才培养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》(浙教办函〔2019〕365号)、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度产教融合三类实践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》(浙教办函〔2021〕7号)、《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-2022年度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名单的通知》(浙发改社会函〔2022〕318号)、《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单的通知》(浙教办函〔2023〕241号)批准立项的项目,具体名单见附件1。
二、检查验收内容
主要围绕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建设内容,重点检查项目相关成果情况。
三、检查验收程序
1.企业验收。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结题报告(附件2)并将提供的相关成果支撑材料(文字、图片及其他文字材料)汇编成文,结题报告需提交给项目合作企业,请企业出具验收结论,并盖章,完成企业验收流程。企业流程完成后,于4月8日前将结题报告、支撑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稿交到所在学院综合办。
2.二级学院(部门)审查。二级学院(部门)对申报结题的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进行审查,填写学院(部门)审查意见,于4月15日前将各项目相关材料纸质稿和项目结题验收清单交教务部(行政楼217室),电子稿发邮箱9262263@qq.com。
3.项目结题备案审核。学院将根据提交到教务部的材料进行结题备案审核。结题备案审核结论分为“通过”和“不通过”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请各学院(部门)督促各立项项目认真做好研究与总结工作,按时参加检查验收,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。
2.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,本次可正常申请结题。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题,由所在二级学院(部门)统一向教务部(行楼217)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(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,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,2022年以前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延期),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,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。
3.未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,如项目已完成,本次可申请结题。
联系人:徐燕,联系方式:88321016
附件1:浙江师范大学金沙9570登录入口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单.xlsx
附件2:浙江师范大学金沙9570登录入口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报告.docx
教务部
2024年3月18日